2020年7月10日,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国家局对山东药监局的复函,就新药品管理法中原料药认定问题进行了明确。
复函指出,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(修订草案)》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指出,修订草案按照各方都认可的药品分类,将药品定义中的药品种类进行概括式列举。原料药仍按照药品管理,应当遵守《药品管理法》的规定。